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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公教人員在職亡故互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03002428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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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提倡互助精神,安定公教人員工作情緒,照顧遺眷生活。

二、對  象:金門縣議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各鄉鎮公所(含代表會、戶政所)及原參加有案之國立金門高中(職)、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塔山發電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金門辦事處、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編制內、外公教員工。

三、互助項目:公教員工本人死亡互助。

四、互助金額:每人每次新台幣壹佰元整。

五、實施要領:

    (一)公教員工本人死亡時,其所屬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呈報死亡報告表(如附件一),本府依據死亡報告表向各單位發佈員工死亡通報(函文)。

    (二)各單位接獲員工死亡通報,予以傳閱周知,並由出納人員于次月初發餉時統一代扣互助金,自願多捐者應主動向出納人員表明實際該捐數目。

    (三)出納人員統一扣收之互助金,應於當月五日前解繳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支票存款五二三帳號金門縣政府所屬公教人員在職亡故互助金專戶,並調製繳納清單一份送本府彙辦。

    (四)本府依據互助金專戶實收金額出具同額支票一紙,派遣適當人員二至三人,代表致贈遺眷,並備據請遺眷簽收。

六、規定事項:

    (一)公教人員在職亡故遺眷具領互助金順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領受互助金時子女如未成年,應由其監護人具領之;如子女有多人時,由居長者或其中一人代表具領,並檢附請領順序系統表(附件二)、遺眷請領代表同意書(附件三)。

    (二)公教人員無遺眷具領時,依左列順序辦理之:

        1.公教人員生前指定之人員。

        2.公教人員參加公保或勞保之受益人。

        3.公教人員原服務單位。

    (三)遺眷領受互助金,除本府所出具之支票發生錯誤外,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四)本要點所稱遺眷,以居住台澎金馬地區或奉派駐國外者為限。

    (五)遺眷居住金門地區以外,本府所派代表無法當面致送互助金支票時,得以票匯或其他適當方式寄交遺眷查收。

    (六)本要點公教人員所繳互助金,純屬互助及奉獻性質,公教人員於退休、退職或辭職、離職時,不得要求退費或提出任何條件。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