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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遴用管理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90)府社字第9000043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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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遴
    用、管理及考核,以宏揚社會工作精神,提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造福
    人群,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對象係指本府約聘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


三、擔任社會工作員需檢附學校成績證明及相關工作經驗績效證明 (應屆
    畢業生免附) 或研究報告。
     社會工作員資格:
 (一) 學歷: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
 (二) 年齡或資歷符台下列條件之一者:
      1.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
      2.年齡在四十歲以下,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
        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滿五年者。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三) 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四)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國語及當地方言流利,並具社會工作熱忱者
      。


四、擔任社會工作督導資格:
 (一) 任職本府社會工作員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核均列甲等,且工作
      績效表現特殊,曾獲公開頒獎,表揚或與職務相關著作出版者。
 (二) 學歷:大專院校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組畢業。
 (三) 年齡或資歷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年齡四十歲以下,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於
        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滿五年者。
      2.年齡四十五歲以下,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
        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滿十年者。
      3.社會學研究所或社會工作研究所畢業,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
        擔任社會工作員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滿三年者。
      4.曾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社會工作員或於地方政府擔任社會
        工作專業人員滿五年,並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四) 男性需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
 (五)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國語及當地方言流利,並具社會工作熱忱及協
      調連繫領導能力者。


五、社會工作員工作內容及範圍:兒童福利、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
    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社會救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及長官交
    辦事項等。


六、社會工作督導員工作內容及範圍:
 (一)指導社會工作員工作方法與技巧。
 (二) 督導社會工作員服勤情形。
 (三) 執行長官交辦事項。


七、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報酬標準如下: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之月支報酬薪點,除依行政院所府各級
    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新進社會工作員應接核定職等最
    低階起薪。


八、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管理:
 (一)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應遵守本要點及本府相關人事規定。
 (二)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應準時上下班並於規定處所上班。
 (三)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因公派遣出差、外出或因故病假,應
      依規定辦理程序辦妥後,始可離開工作崗位。
 (四)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簽到上班後出勤管理由所屬課長管理
      ,並隨時查核出勤狀況。
 (五)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訪視個案或於責任區服務均應詳實填
      寫個案記錄,由陪同訪視人員及案家簽名,並將個案記錄建檔,並
      隨時接受抽查。
 (六)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應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恪遵「社會工
      作倫理守則」中相關規定服務案主。
 (七)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對於長官交辦事項應優先辦理,不可
      推諉拖延。
 (八) 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應加強本身專業知能提昇服務品質。
    前項各款為年度考核之依據。


九、要點考核對象,於每年終了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之;於考核期間內違反約聘僱用契約之義務
    或本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時,隨時辦理專案考核。


十、社會工作員考核項目應就其工作制度、數量、品質、服務態度及協調
    聯繫等項目,逐年辦理。
    前項考核由本府社會局長及相關業務課長負責並得徵詢社會工作督導
    員意見辦理。


十一、社會工作督導員考核項目加評領導能力及督導效果,考核由社會局
      局長及相關業務課長辦理。


十二、考核總分數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下。


十三、每年考核之獎懲如左:
   (一) 考列甲等人員:依計劃核定績聘乙年。
   (二) 考列乙等人員:依計劃核定續聘乙年。
   (三) 考列丙等人員:續聘二年,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績聘。
   (四) 考列丁等人員:不予績聘。


十四、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考列甲等:
   (一) 曾受平時考核一次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曠職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三)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有故意刁難或態度惡劣而有實據者。


十五、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除違反聘僱契約所定義務得隨時辦理
      考核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考核予以解僱:
   (一) 執行本府重大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機密,致損害
        本府聲譽者。
   (二) 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三)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四) 曠職繼績達四日或一年累計達六日者。


十六、年度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日起
      執行。


十七、本要點奉核後實施。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