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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門縣政府公文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檔字第1060083650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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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四十六
    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公文檔案,係指本府各局、室依規定向本府秘書室辦理歸
    檔之公務紀錄資料


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以書面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或攝影有關公文檔案者,由秘書室收支後,依申請閱覽內容,分送
    本府業務承辦單位填具本府「公文檔案閱覽申請 (審核) 表」 (格式
    如附件一) 予以審核。


四、申請人以言詞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公文檔案者,由本府
    服務台通知業務承辦單位將申請人之陳述填具「公文檔案閱覽申請 (
    審核) 表」,經申請人確認內容無誤由其簽名或簽章後予以審核。


五、業務承辦單位進行審核前,應先行向本府秘書室借檔,經奉核定同意
    閱覽者,應協調秘書室安排閱覽時間,並通知申請人按期到府閱覽;
    拒絕閱覽時,應敘明拒絕理由及法令依據,於三日內函復申請人。


六、公文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申請閱覽: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
 (六)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七)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八) 有關學術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七、申請人依通知到達本府時,該業務承辦人應先行查核其身,若非申請
    人本人應予婉拒;核對無誤者,直接引導至本府檔案閱覽室。


八、申請人閱覽時,業務承辦人應全程陪同指導及監督 (必要時得予錄影
    ) ,並述明不得有下列情事,違反者即中止其閱覽,並視情節輕重予
    以請處。
 (一) 不得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及污損公文檔案之行為。
 (二) 不得有其他損壞公文檔案之行為。
 (三) 抄寫公文檔案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四) 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之情事。


九、申請人要求複製公文檔案時,依張數多寡至本府秘書室 (出納室) 繳
    費開立收據後,由業務承辦人影印交付該申請人;影印依紙張尺寸酌
    收費用 (A4尺寸紙張,每張二元; A3尺寸紙張,每張三元) 。


十、閱畢時,業務承辦人應檢查該閱覽之公文檔案有無被擅加添註、塗改
    、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毀損之情事;經確認無上述毀損之
    情事時,由業務承辦人陪同申請人離開本府檔案閱覽室。


十一、本府檔案閱覽室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之上午八時卅升至十一時卅分及
      下午二時至五時,非經專案核准不得提前閱覽,逾開放時間即中止
      閱覽,由業務承辦人協調管理單位另行擇期閱覽。


十二、檔案以原件提供閱覽為原則,惟基於公務考量,必要時得以複製影
      本提供閱覽。


十三、本須知自奉核定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