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各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之管理
及考核工作,特訂定本府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之管理及考核
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二、人員管理:
(一) 本府所屬業務主管單位或兼職機構於接獲兼任本府各公司董事、監
察人之派 (聘) 兼公文後,應先將機構之章程、組織及相關規定函
送兼職人員,俾熟習兼職機構之業務性質及組織權責,便於履行職
務。
(二) 兼職人員應親自出席或主持會議,每年親自出席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五十,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委託其他董事、監察人代理行使職權
。
(三) 兼職人員應遵守政府法令政策及兼職機構章程規定,每次會議前,
應就議程中涉及政策性或重大事項先行簽報並會請本府業務主管單
位提供竟見,提請縣長核示,會中應依核示意見提出主張,並於會
後將結果陳朝縣長核閱。如有本府交付政策性、特定性任務指示,
應設法推動執行,並將執行情形簽報。
(四) 兼職人員應注意影響機構營運之情勢,如有重大事項,應即與兼職
主管單位切實連繫,並提請兼職機構討論因應。
(五) 兼職人員對於兼職機構營運方針、年度業務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
畫、增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等,除應注意是否符合章程規定之宗旨
或事業投資目的及審度績效及財務狀況外,並應定期考核,如有績
效不良或弊端情形,應即提請改善,以確保投資目的及經營目標之
達成。
(六) 兼職人員對於兼職機構之採購、營繕工程及轉投資等重要合約之簽
訂、背書保證、重大借款暨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等事項,應注意
相關法令規定及權益之維護。
(七) 兼職人員對於兼職機構年度預、決算之審核,除應提供審查意見外
,如有缺失,並應研擬具體改進建議,提請改善之。
(八) 派兼兼職人員應注意查核兼職機構之稽核計畫、內部控制制度及重
大財物 (含勞務) 採購案件,如有缺失應即提請改善或依法處理之
。
(九) 兼職人員對於兼職機構各項規章制度,應促請定期檢討,如有未盡
完善之處,並應指導改善之。
(十) 兼職人員為本府暨所屬機關 (構) 之人員,其兼職酬勞由本職機關
轉發,兼職人員不得逕向兼職機構支領。
(十一) 本府所屬各機關 (構) 之人員依法令或經指派之兼任本府所屬各
公司董事、監察人,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三、人員考核:
(一) 考核內容:
1.董事部分:
(1) 對本府所屬機構或法人中長期經營方針,是否有所構想,並提
出適當意見。
(2) 對本府所屬機構或法人年度營運目標是否注意檢討,並提出具
體意見。
(3) 對本府所屬機構或法人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是否研審確實
,並提出中肯意見
(4) 對本府所屬機構或法人經營上所遭遇困難問題之解決,是否熱
心協助,並具有貢獻。
(5) 對本府所屬機構或法人業務之執行,是否注意監督,並具指導
效果。
(6) 對法定之會議是否按時主持或出席。
(7) 對核派機關 (構) 交付之政策性特定任務,是否都能圓滿達成
。
2.監察人部分:
(1) 對董事會所提之各種表冊,是否切實核對簿據,調查實況,並
提出報告。
(2) 對本府所屬機構業務、財務狀況是否隨時注意調查,並提出具
體意見。
(3) 對法定之會議是否按時主持或出席。
(二) 考核程序:本府所屬業務主管單位及所屬機關 (構) 應定期依上開
考核內容逐項查考記錄,如有待加強及改進事項,並應以書面通知
兼職人員,要求提出說明或報告。
(三) 考核結果:
1.本府所屬業務主管單位及所屬機關 (構) 對於遴派之董事、監人
執行職務行為之考核結果作為繼續遴派之參考,著有責獻者由本
(兼) 職機關 (構) 酌予適當獎勵,怠忽職責或決策錯誤或執行
職務違反法令、章程,致事業或法人蒙受重大損失者,應予解任
並負法律責任。
2.派兼董事、監察人人員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除職務:
(1) 職務變更不宜兼任者。
(2) 對事業或法人無貢獻者。
(3) 其言行危害事業或法人利益者。
(4)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