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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長期照護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二字第0920001620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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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積極整合社政、衛政及民間相關單位
    長期照護資源,加強本縣長期照護服務功能與效率,以提供本縣失能
    個案及家庭完善之長期照護、照顧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有關本縣長期照顧、照顧服務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推動與落
      實等事項。
 (二) 有關本縣長期照顧、照顧服務資源開發、聯繫、與協調整合。
 (三) 有關本縣長期照顧、照顧服務相關措施調整,及法令鬆綁。
 (四) 其他有關本縣長期照顧、照顧服務之個案通報管理、失能者評估及
      相關服務等問題之協調指導。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綜理長期照護、照顧服務政策
    規劃及推動事宜。


四、本小組置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襄助
    召集人辦理長期照顧、照顧服務政策規劃及推動事宜。


五、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衛生局及社會局等相關單位薦派專業
    人員、醫學、復健治療專家學者、臨床心理專家學者,及民間福利團
    體、老人福利團體與民意機關推薦代表擔任之,協助進行本縣長期照
    護、照顧服務政策規劃與諮詢。


六、本小組置秘書二人,由本府衛生局、社會局業務承辦課長兼任之,督
    導辦理長期照顧、照顧服務政策規劃執行狀況。


七、本小組置顧問二人,由關心長期照顧、照顧服務之長期照護專家學者
    擔任,提供實務經驗,協助本縣長期照護、照顧業務的推展。


八、本小組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衛生局
    負責召集,以強化本縣長期照護工作橫向聯繫之功能。


九、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秘書、顧問均為無給職。


十、外聘委員及顧問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一、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


十二、本小組經費支出由衛生局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付。


十三、本要點於奉核准後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