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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觀光特約解說員解說服務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90)府觀字第9036040號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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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地區公務單位 (含學校) 為接待來金參訪人員,需求解說服務時
    ,得向金門縣政 (以下簡稱本府) 觀光局提出「金門縣政府觀光特約
    解說員」 (以下簡稱觀光特約解說員) 解說服務之申請。


二、各單位需求解說服務,非特殊情況應於解說工作開始前七日詳細填寫
    申請表後向本府觀光局提出申請。


三、本府觀光局受理後應三日內回覆申請單位為准否之確定。


四、申請案件經核准時,本府觀光局應告知指派人員及其聯絡方式與準備
    工作。


五、經本府觀光局指派後,觀光解說員之解說鐘點費由本府觀光局支付,
    惟申請單位應為解說服務時數之簽認。


六、各單位申請解說服務於解說工作結束後應將解說工作情形詳填後回覆
    本府觀光局。


七、本須知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