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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九一)府工字第9108613號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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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金門地區公有路外停車場,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人員管理考核部分,依下列各款行:
 (一) 設置停車場執勤人員輪流值勤表 (依每月實際天數排定) 、月出勤
      紀錄表 (詳如附表一) 、及督導人員考勤表 (詳如附表二) ,以維
      持停車場正常營運。
 (二) 停車場管理員工,由管理單位編組調配,其服務場所得視實際需要
      調動。
 (三) 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先予告誡,三次告誡不改善者解僱,觸犯
      刑罰者移送法辦:
      1、不按時執勤,有遲到、早退、曠職者。
      2、服務態度不佳者。
      3、收費不按規定手續辦理者,或不按時報繳相關報表者。
      4、遺失收費票證者。
      5、有其它違反規定或過失者。


三、有關票證考核部分,依下列各款進行:
 (一) 有關當日使用後之票證,應於當日內進行查核收費數目與票證存根
      是否相符。
 (二) 管理員應每五日進行收費金額之繳交,並將每日日報表列印送管理
      單位備查。
 (三) 每月月底查核計時票卡的繳交情形與月票卡發售登售之登錄情形。
 (四) 每月月底應將該月收費之日報表及月報表列印送管理單位備查。


四、停車場設備檢測、整潔維護及安全維護部分,依下列各款進行:
 (一) 每日每班僅勤人員應檢測並設置儀控設備及清理停車場週邊環境,
      設置檢測表及打掃表 (詳如附件三、四) 俱實填報,以維護停車場
      正常營運。
 (二) 隨時注意停放車輛及場地有關設施,如發現有車輛擦撞或設施缺損
      ,應立即向管理單位報告。
 (三) 發現停車場設備或車輛遭受破壞時,應立即向管理單位報告。
 (四) 發現車輛停放過久未移動者,應向管理單位報告查詢是否為失竊車
      輛。
 (五) 發現車輛停放不當時,應加以勸導改善。
 (六) 平時巡場,發現停車格位內放有障礙物,應先勸告如不搬離,應立
      即通知管理單位處置。


五、本要點自頒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