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以下簡稱申報)制度,提昇專業機構或人員簽證品質,特訂定
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簽證不實,係指違反建築法第 77 條及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本府如查涉有簽證不實案件,應先通知
簽證檢查人於十日內(以郵戳為憑)檢附下列書件,以正公文函送本
府申覆,本府方據以審議:
(一)申報案件書面審查即發現簽證不實者,需檢具申報書件及申覆書。
(二)申報場所複查時發現簽證不實者,檢具原核准圖說、現場佐證照片
、檢(複)查紀錄表及申覆書,並得補充受檢場所相關佐證資料說
明。
三、前點簽證檢查人申覆書未於限期內提出者,除有重大不可抗拒之理由
,並以公文函件報備,本府准予展期申覆外,均視為放棄申覆。
四、本府對於申報案件簽證不實之認定,需召開審議會議討論,並得通知
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經審議會議確認簽證不實者,本府得衡酌違規
情節輕重,依本作業原則第五點及第六點議處,並報請內政部營建署
備查。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申報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建築法第 91-1 條規定處理:
(一)檢查申報報告書內,專業機構或人員簽章與執行業務登記卡簽名明
顯不符,有偽造簽章情事。
(二)簽證項目引用相關法令錯誤,簽證為合格或提具不合法令之改善計
劃書,情節嚴重者。
(三)防火避難設施類如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使用材
料明顯不符,卻簽證為合格者。
(四)未依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申報,情節嚴重者。
(五)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書件,可歸責於專業機構或人員,情節嚴重
者。
(六)申報場所經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者,情節嚴重者。
(七)檢查報告書正副本內容不相同者,情節嚴重者。
六、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案件,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點一
次至二次,缺點累計次數一年內每達五次者,視同簽證不實,得依建
築法第 91-1 條規定處罰:
(一)檢查報告書未依規定之選項勾選或應填寫之內容未詳實填寫者,或
與檢附書件記載不符者,記缺點乙次。
(二)就簽證項目進行檢查,引用之建築相關法令,簽證為合格或提具改
善計劃者,經審議會議討論認定引用法令不合理者,記缺點兩次。
(三)申報場所檢查不合格項目屬可立即改善事項,卻仍提具改善計劃者
,記缺點乙次。
(四)檢查紀錄簡圖相關標示圖例、符號繪製不清楚者,記缺點乙次。
(五)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同一檢查簽證案件,因檢附書件不齊遭本府退
件者,記缺點乙次。
(六)經審議會議決議簽證不實情節輕微者,記缺點乙次。
七、專業機構或人員經本府審議會議決議簽證不實者,本府得發布新聞稿
或上網公告該專機構或人員名冊,或於通知檢查函內勸導受檢場所避
免委託該專機構或人員名冊辦理檢查簽證。
八、本府為審核申報簽證不實案件,得設審議小組,其成員由本府邀集建
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