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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輔導獎勵水產海事相關院校及職訓中心(畢)結業生上漁船服務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字第8945453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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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為獎勵水產或海事院校畢業生或經農委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
中心相關訓練結業者上漁船服務,以提高漁船船員素質,並充裕漁船人力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獎勵對象:
一、水產海事院校相關科系畢業。
二、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漁航、輪機等科系畢業。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船幹部船員訓練班」
    訓練結業。
前項獎勵名額每年最多十名,經金門區漁會輔導本地區漁船主依一般漁船
船員僱用方式簽訂僱佣契約,並應按月發給薪資及紅利或上自家漁船者函
報本府核定 (由區漁會按申請先後錄取前十名,同名次時擇畢業成績較高
者) 。
第一項資格應設籍金門一年以上,年齡第一次申請不得超過二十八足歲。


第 3 條
其獎勵對象經區漁會函報本府核定,次月起算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由區漁
會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 4 條
獎勵金每名每年新台幣六萬元,以發放三年為限,並不得違反左列規定:
一、每年隨船出海作業天數不得少於二○○天,改僱調船應函報本府核備
    。
二、凡無故連續三個月不出海從事漁撈者,即終止獎勵金發放。
三、服務未滿一年者或服務期間涉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漁業法、國家安
    全法等相關規定或漁政處分者,不發放獎勵金。


第 5 條
申請獎勵金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依 (附件一) 格式由漁會向本府申請。
一、畢業證書影本。
二、漁港安檢所出海紀錄證明影本 (如附件二) 。
三、該船在區漁會魚市場魚貨拍賣證明 (該船在魚市場交易每月平均不得
    少於十萬元) 。
四、獎勵金領款收據 (如附件三)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