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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人字第1030013215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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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本縣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質,增
    進工作效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所屬金門縣地政局。


三、本縣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編」及本
    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助理
    ,其管理係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等管理事項,由僱用機關
    之業務單位主辦;編制、待遇、福利等事項,由人事單位主辦;退職
    、撫卹等事項,由事務單位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應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七、新僱用之測量助理,應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具備左列條件:
 (一) 品行端正、誠信篤實、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二) 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三) 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者。
 (四) 男性者需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
 (五) 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
    符合前項各款條件且經測量相關科系畢業,或職業訓練機關地籍測量
    丙級 (含) 以上技術士檢定考試及格,或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
    專業訓練達二個月以上結業者,得予優先遴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除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應經三個月試用,試
    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人員予以訓練,期滿經僱用機關主管考
    核合格者,予以僱用。曾在其他機關充任測量助理,非因過失而離職
    ,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新僱測量助理之遴用,如有未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一經查覺即予
    解僱,失職人員並予議處。


八、在地政機關實際從事協助測量工作,具有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並符合
    第七點第一項第 (一)  (二)  (三)  (四) 款規定者,免予試用。


九、測量助理應辦理測量內外業工作,並接受其主管之指揮,該主管並應
    按月提出測量助理之考核報告,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考。


十、測量助理之工作職責如左:
 (一) 測量內業:
      土地複丈、建物測量申請案件收件、歸檔、定期通知書繕寫,地籍
      調查表、土地複丈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整理歸檔、地段圖、地籍
      圖謄本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地籍公告圖註記、測量儀器之
      管理、表冊之抄錄、繕寫、統計。及協助土地複丈圖、連絡圖、建
      物測量圖、成果圖之調製、圖根點、界址點坐標、土地、建物面積
      計算,地籍圖複照、複製及臨時交辦之測量內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二) 測量外業:
      實地測量作業之儀器搬運、整置、障礙物清除,量距、觀測、豎菱
      鏡或標桿,選點、協助申請人 (含代理人) 埋設界標,記簿及辦理
      地籍調查,對講機攜帶通話及其他配合測量外業事務性工作事項。
 (三) 其他分派業務之執行。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測量助理之工作督導,其平時考核參照公務人員辦
      理。


十二、各級主管平時應注意測量助理之工作,生活狀況,隨時辦理獎懲,
      以激勵工作情緒,其應行獎懲種類由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自行核
      定之。


十三、測量助理不接受指揮,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得依
      規定予以解僱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十四、地政機關編制內測量助理,除依規定參加選派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外
      ,由所屬單位配合業務需要加強其在職訓練,其上級主管單位並應
      定期實施業務考核,作成紀錄,作為獎懲或年度考核之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