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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87)府秘字第2139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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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十二條所定之從
業人員。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權益補償,以本細則第十九條所定之權益補償範圍為
限。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之補償金,其資金來源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離職、資遣或留用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務人
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
保投保年資,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
算補償金。投保公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
老給付之補償金。
前項離職或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 ,除符
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
前二項之補償金於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後辦理退保時一次給付。但依法再
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其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
與所領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從業人員領取第一項、第二項之補償金時,應附具切結書載明前項但書事
項。
補償金數額,應委由原承保機關核算並加註存檔,俟被保險人再參加該保
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由原承保機關通知本府收回原補償金。



第 6 條
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
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
令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
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