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犯罪被害人。但實際居住本縣,且經本府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得不受設籍限制。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申請。但前列代理人為加害人者,不得代為申請。
二、受理遭受性侵害被害人之醫療院所。
前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 5 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有同性質補助者,僅得擇一申請補助。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律師費用。
四、訴訟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六、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認有必要之費用。
第 7 條
醫療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開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得另專案申請,並由本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第 8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醫療院所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福利機構團體相關專業人員心理復健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四十八小時。
(二)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二十四小時。
(三)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一團體每年最高補助三十六小時。
前項第二款各目補助時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第 9 條
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在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驗傷診斷書影本、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
第 10 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內容及標準:
(一)委任律師代理者,每案警詢偵查及每一審級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未委任律師代理者,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且每案最高以三小時為限;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且每案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
第 11 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內容及標準: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訴訟費收據正本向本府申請。
第 12 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內容及標準:依本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視情形得酌予增加或縮短。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
第 13 條
安置、房屋租金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補助標準:
(一)安置費用:安置於本府委託之機構,依委託契(合)約書規定標準補助,經其他地方政府協助轉介至其他安置機構者,依該地方政府與安置機構委託契(合)約書規定標準予以補助,每次安置期間最高以七日為限。但被害人如有延長安置需要者,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後,得延長一次。
(二)房屋租金費用: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租金補助每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每增一人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最高不逾新臺幣六千元,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一個月。
二、申請文件:
(一)安置費用:依委託契(合)約書相關規定提出。
(二)房屋租金費用:申請表、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第 14 條
補助申請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房屋租金費用補助、緊急生活補助於受害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心理復健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於收據開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 15 條
本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原因喪失時,應即通知本府,停止補助。
第 1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