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為衛集保管及編纂文獻資料,特設置文獻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縣政府延聘專家及有關人員充任,就委員中指
定主任委員一人,主持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
第 3 條
本會徵集之資料如左:
一 有關本縣沿革之府廳州縣各種舊志書及各項地圖。
二 有關本縣之詩詞藝文及金石拓片。
三 本縣流傳之禮典樂器。
四 本縣各地方民俗歌謠。
五 本縣各地方古蹟名勝照片。
六 本縣重要及特殊方物之照片。
七 本縣公私機關團體發行之刊物。
八 本縣私人著作或譯述。
九 本縣鄉賢名宦之遺蹟像傳記行述碑誌。
一○ 本縣居民私家譜牒。
一一 其他。
第 4 條
本會應調查之事項如左:
一 本縣縣政府與其附屬機關以及人民團體之設施狀況。
二 本縣出產主要物品產額。
三 本縣之一般工資物價。
四 本縣居民之宗教信仰。
五 本縣居民之經濟狀況。
六 本縣人口出生與死亡率。
七 本縣居民忠烈事蹟。
八 本縣重要戰役史料。
九 其他。
一○ 項調查應分月分類製成紀錄或統計比較表備查考。
第 5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 編纂組:擔任編纂縣志及各種文獻專刊等事項。
二 採集組:擔任設計調查徵集訪詢通訊等事項。
三 整理組:擔任登記編目繪圖鑑定收藏陳列等事項。
四 總務組:擔任文書會計出納庶務出版等事宜。
第 6 條
本會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置秘書一人,指導各
組作業,均由主任委員派充之,分別辦理本會事務。
第 7 條
本會得酌用約聘人員。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秘書、組長、組員亦以由機關調兼為原則,依規定酌
發交通費等津貼。
第 9 條
本會因事實上之需要,得延聘顧問。
第 10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1 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委員會。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