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門縣港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置副處
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3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港航課: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船舶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工務課:掌理港埠工程之規劃、設計、建造等招標與履約管理,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三、棧埠課: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場站設施管理、旅客服務、港區清潔、裝卸管理、勞工安全與衛生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研究考核、文書印信、庶務財產、出納、及不屬其他課之業務。
第4條
本處置課長、技士、課員、業務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5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6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指揮督導港警所,執行碼頭管制及安全維護等事宜。
第9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10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11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