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三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農務研究課:掌理農藝、園藝、保健作物、土壤肥料、病蟲草害、農
產品加工試驗研究及利用、農藥使用及教育,農業產銷研究與成果推
廣,生物多樣性及種原保育等事項。
二、農業推廣課:掌理農藝、園藝、保健作物之優良種苗繁殖生產推廣、
休閒農業經營管理及輔導、農業機械化推廣及農業氣象管理等事項。
三、行政管理課:掌理法制、新聞、庶務、印信、文書、出納、採購行政
、公文稽催、檔案管理、管理考核、為民服務、公共關係、資訊管理
、財產管理、所務會務、綜合業務、動員業務、及不屬其他各課室等
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所分屬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