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地政業務。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地籍資訊科:地籍管理、土地建物登記、不動產糾紛調處、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及管理。
二、測量科:土地建物測量、地籍圖重測、都市計畫樁聯測及其他地籍測量事項。
三、地權科:地權管理、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公地撥用、本局經管縣有地管理。
四、地價科:地價、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及估價師管理、預售屋銷售管理、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公關、研考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科長、技正、秘書、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之1
本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