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為提高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實施婦女生產獎勵補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3 條
申請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生產獎勵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二、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前項第一款設籍六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第 4 條
婦女生產補助金額,按胞胎數補助之;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 元, 雙胞胎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四萬元。
第 5 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檢附戶籍謄本、父或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明分行別),於生產日後八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實施本生產獎勵補助所需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