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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
09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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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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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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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工水字第099004404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法令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4目及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如附件,相關電子文件資料請至本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述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五日內向本府工務局陳述,俾供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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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89)府祕字第8933900號令頒布施行,迄今未曾檢討修正,而其所依據的中央法令「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業已於民國九十六年陸續修正頒布,為期法令之ㄧ致性,擬修正本府之「下水道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等二條文及部分條文之用語。 本草案修訂之理由及內容如下: 一、修正法規名稱「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為「金 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二、第三條第四項事業用戶,原條文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為之用語定義,中央規範之法律 變更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本項條 文據以配合修正。 三、第十八條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所使用之 相同質量單位名稱,有稱「公絲」有稱「毫克」者,全 部修正為「毫克」(mg)。 四、為配合公文書直式橫書之格式,凡有「左列」、「如左」 用語之條文,全部修正為「下列」、「如下」,修正之條 文有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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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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