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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099.07.02
預告日期: 099.07.02 ~ 099.07.22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099004404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法令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4目及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如附件,相關電子文件資料請至本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述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五日內向本府工務局陳述,俾供參採。

容:
 

「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89)府祕字第8933900號令頒布施行,迄今未曾檢討修正,而其所依據的中央法令「下水道法」、「水污染防治法」,業已於民國九十六年陸續修正頒布,為期法令之ㄧ致性,擬修正本府之「下水道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項、第十八條等二條文及部分條文之用語。

         本草案修訂之理由及內容如下:

一、修正法規名稱「福建省金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為「金 

    門縣下水道管理規則」。

二、第三條第四項事業用戶,原條文係依據「水污染防治法

    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為之用語定義,中央規範之法律

    變更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本項條

    文據以配合修正。

三、第十八條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所使用之

    相同質量單位名稱,有稱「公絲」有稱「毫克」者,全

    部修正為「毫克」(mg)。

四、為配合公文書直式橫書之格式,凡有「左列」、「如左」

    用語之條文,全部修正為「下列」、「如下」,修正之條

    文有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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