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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旅行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
1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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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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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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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觀陸字第105009821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1.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2.訂定依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9條第4項,經交通部89年11月28日觀業字第27149號函授權訂定。
3.草案全文:「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旅行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4.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起十四日內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號5樓;傳真號碼:082-372139;電子郵件: yaneng1026@mail.kinmen.gov.tw)向本府觀光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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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管理辦法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施行多年,由於多數規範已不符時宜,為因應開放陸客自由行暨配合「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修正,陸客來金旅遊不再限定於組團方式,經參酌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與「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爰擬具「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地區旅行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旅行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陸客來金旅遊不再限定於組團方式,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
二、 明定旅行業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與相關文件。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
三、 簡化冗長審核、複雜資料與通報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四、 旅行業之接待資格通知辦理機關由原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爰酌做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條)
五、 規範旅行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並將原條文旅行業應遵守事項納入附表九裁罰基準表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 增訂旅行業者經主管機關計點取消其接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旅行許可者,期滿得重新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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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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