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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4.11.13
預告日期: 104.11.13 ~ 104.11.22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4009151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草案全文﹕「金門縣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條文草案如附件,相關電子文件資料請至本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三、意見交流﹕對於前述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日內向本府建設處陳述,俾供參採。
容:
金門縣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競選廣告物設置時程與特性有別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且近年來競選廣告物設置相關案件日益增加,金門縣政府為維護金門縣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及各政黨初選競選活動期間之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爰擬具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競選廣告物適用範圍。(第二條)
二、競選廣告物設置規定。(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競選廣告物之巡查及維護管理。(第五條)
四、競選廣告物設置及清除期限。(第六條)
五、違反本辦法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第七條)


金門縣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草案)  
法規名稱 說明
金門縣競選廣告物管理辦法 有鑑於競選廣告物設置時程與特性有別於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且近年來競選廣告物設置相關案件日益增加,金門縣政府為維護金門縣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職人員選舉及各政黨初選競選活動期間之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爰擬具本辦法。  
條文 說明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廣告物,特訂定本辦法。 一、立法目的。
二、本辦法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相關內容。
 
 本辦法所稱競選廣告物,係指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前置期間,為政黨及有意參選或支持參選之個人、團體建立形象、獲取認同、爭取選票,而登載以下各款任一者,所設置之標語、看板(含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旗幟、布條等與競選有關之廣告物:
  一、姓名。
  二、參選人號次或圖像。
  三、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
  四、標語或標記。
競選廣告物之適用範圍,與設置時涵蓋之方式及內容。  
 競選廣告物於以下地點或情形不得設置:
一、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但經本府公告提送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二、除登記立案之競選辦事處及政黨辦公處所左右二側各三十公尺可設置競選廣告物外,不得於行道樹、交通號誌桿上及叉路口路角二側延伸十公尺範圍內設置。
三、超出政見發表會或競選造勢活動場地周圍五十公尺範圍。
四、妨礙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及秩序之處所。
一、競選廣告物之設置規定。
二、依建築法第一條規定訂定相關內容。
 
 競選廣告物不得以黏貼或噴(油)漆等不易清除方式設置,亦不得破壞植栽、路面及其附屬設施。 一、競選廣告物不得設置方式。
二、競選廣告物應以易清除恢復之方式設置,以維護整體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
 
 競選廣告物設置之責任代表人為參選人或政黨代表人,其於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應自行或指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不得有傾斜、破損、污穢、變形、變色及斷落地面等污染環境行為,如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損害他人者,責任代表人應負完全之法律及相關責任,如致政府機關公物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競選廣告物設置期間,責任代表人應自行或指派專人有效巡查管理;如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責任代表人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及賠償。  
 依本辦法設置之競選廣告物,除造勢活動、政見說明會需於結束當日清除外,其餘地區應於核備、許可屆滿日或選舉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完畢,並恢復環境清潔,違者視為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逕予拆除並處理。 競選廣告物設置後應清除及恢復之期限,違者相關處理辦法訂定。  
 違反本辦法除依廢棄物清理法、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處理外,如有違反其他法令,另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依各該法令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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