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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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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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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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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民兵字第1040067579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kinmen.gov.tw)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
(二)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六十號。
(三)電話:(082)318823轉62133。
(四)傳真:(082)371220。
(五)電子郵件:kaeluen7219@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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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金門縣戰地政務時期,縣民受砲火襲擊,生命、財產遭受威脅,又因受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管轄,遷徙、通訊、思想、人身自由等均有所限制。為彌補縣民曾受之損失,金門縣政府先後訂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發放自治條例」分別按不同資格要件核發慰助金。為統合上開慰助金,俾利管理,並降低所佔本府總預算比率,改以基金支應,特訂定本辦法。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共計八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辦法立法意旨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基金屬性、主管機關及管理單位。(草案第二條)
三、基金收入來源別及支出用途。(草案第三條、草案第四條)
四、基金管理方式、年度及基金結束後賸餘款處理方式。(草案第五條、草案第七條)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
法規名稱 |
說明 |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為統合「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三項補償慰助金,俾利管理,並降低所佔本府總預算比率,改以基金支應,爰訂定本辦法。 |
條文 |
說明 |
戰地政務時期縣民遭受砲火襲擊、自由受限之損失,特設置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戰地政務時期,縣民受砲火襲擊,生命、財產遭受威脅,又因受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管轄,遷徙、通訊、思想、人身自由等均有所限制。為補償縣民曾受之損失,爰設置本基金,辦理慰助金發放作業。 |
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民政處為管理單位。 |
本基金為有特定收入來源,例如上級政府或
本府編列預算補助、金門酒廠盈餘捐贈等;而
供特殊用途,例如老人年金、慰助金之特別收
入基金,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民政處管
理本基金。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
二、本府編列預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
本基金經費來源,初期先以本府編列預算百分之五及受贈收入百分之九十五之比率支應,日後倘中央編列預算補助或有其他收入,再行調整比率。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之支出。
二、辦理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之支出。
三、辦理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之支出。
四、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之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
一、「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為社會處主管業務。
二、「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為民政處主管業務。
三、為利作業遂行,本府得視情形補助各鄉(鎮)公所作業費用或增購作業所需設備,並僱用人員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代理銀行設立
專戶存管,並得提存定期存款,年度決算如
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
賸餘處理。 |
本基金於本府公庫代理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設立專戶管理,倘有未需即時運用之經費,得提存為定期存款,孳生利息挹注基金;年度支用經費倘有賸餘,則依規定撥充基金或列為未分配賸餘適時支用。 |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
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
基金作業,依預算法等法令辦理。 |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
益應解繳縣庫。 |
本基金為本府編列預算成立,日後倘因政策、法令變更,停止作業,應辦理結算,餘存權益應繳回縣庫。 |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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