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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
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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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6.18
~
10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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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045910號
公告 |
依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jialung97@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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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針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予以適當之教學及輔導,俾利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獲取整合性之特教服務,達成融合教育之精神,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條文共十四條,其內容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法規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學校應提供相關支持服務與措施,落實教學零拒絕。(草案第
三條)
四、明定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原則。(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學校應提供多元安置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身心障礙資源班排課原則及實施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環境之原則。(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之輔導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學校應依學生個別化差異提供適性課程。(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學校設計之課程、教學、學習評量及輔導原則應經個別化教
育計畫會議之決議。(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入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推會審議
之特殊教育課程,應送課發會備查。(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相關人員須接受特教研習之時數。(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十四條)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條文草案對照表 |
提 案 條 文 |
說 明 |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法規名稱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辦法法規授權依據。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
間或全部時間就讀金門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普通班,經金
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
學生。 |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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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校應依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習狀況,提供無障礙設施、教
育輔助器材、相關支持服務、環境布置
等支持措施,使其與一般學生共同學
習,並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學校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到校參
與活動,不得要求轉學或未經鑑輔會核
定逕行安置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
明定學校應提供相關支持服務與措施,落實教學零拒絕。 |
第四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
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
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
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
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
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
評量方式。 |
明定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原則。 |
第五條 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
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提供特
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學校應整合普通班、集中式特殊教
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
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以團
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
明定學校應提供多元安置方式。 |
第六條 身心障礙資源班排課原則及實
施方式如下:
一、資源班排課時應與學生之普通班教
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協同討論,排
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
載明,排定後若有異動,應通知普
通班教師、家長與學校教務(導)
處。
二、學校教務(導)處排課時應考量資
源班排課需求,提供優先及區段排
課之協助。
三、資源班之排課方式應視學生個別差
異與特殊需求,可採抽離、外加及
入班支援教學等方式。課程之排
定,應兼顧普通班與資源班雙方課
程之銜接與完整性。
前項第三款抽離課程,係指利用
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
課,抽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需求,採該
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外加課程,係指利用
學生升旗、早自修或課後等非正式上課
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入班支援教學係指
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
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以協
助學生在普通班學習參與、生活適應、
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等;其課程應訂定
入班協同教學、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
導等具體作法之入班支援教學計畫。 |
明定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環境之原則。 |
第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狀況明顯降
低或安置不適應者,得經其家長同意及
學校個案輔導會議討論,並提交特教推
行委員會同意後,依相關作業程序,安
置於其他普通班。
經前項調整措施並提供輔導後,仍
適應困難者,得申請重新安置。 |
明定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環境之原則。 |
第八條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輔
導,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
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依學生特殊需求,整合專家學者、
相關專業團隊人員、巡迴輔導教師
及其他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
服務。
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
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
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
務。
四、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
能研習、諮詢、親職教育、輔導、
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
全校特殊教育宣導活動,以建立融
合之學習環境。
五、結合校內資源人力,邀請家長、學
生及教師等擔任特殊教育志工,協
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
導,促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
力。 |
明定本辦法之輔導原則 |
第九條 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其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給予學生評量方式、評量地點、
評量工具、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
適性之評量調整。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
則,其評量方式、標準與成績採計
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
明,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三、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紙筆、檔
案、觀察、操作等多元評量方式。
四、學生成績評量範圍,包括學習領域
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習領
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五、成績評量採計方式:
(一)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
師進行該學習領域成績考查,做
為學生該學習領域之成績。
(二)外加式課程由任課教師進行該
學習領域成績考查,並得參考資
源班教師之建議,做為學生該學
習領域之成績。
六、定期評量實施方式:
(一)學生之定期評量以使用原班試
題為原則,必要時應提供學生所
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延長考試
時間、口語作答、電腦作答、提
供獨立考試空間、試題報讀服
務、放大試卷、點字卷、提供輔
具等試場服務。
(二)學生如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
班試題考試,可採用資源班試題
或多元評量方式,其定期評量成
績依學生能力水準及原班之相
對位置調整。定期評量成績應經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採
計,必要時應於成績冊上註記。 |
明定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方式 |
第十條 學校應以普通課程為基礎,經
適當調整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系統
性、銜接性與統整性之適性課程,並依
學生個別差異之需求安排適當特殊需
求課程。 |
明定學校應依學生個別化差異提供適性課程。 |
第十一條 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依身
心障礙學生特質及需求,設計其所需之
課程、教學、學習評量及輔導原則,並
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決議實施。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之
特殊教育相關課程,應送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審議。 |
明定學校設計之課程、教學、學習評量
及輔導原則應經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之
決議。 |
第十二條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特殊教育課程後,應送課程發展委員會
備查。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入特殊
教育教師代表,以利身心障礙學生所需
課程之規劃。 |
明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納入特殊教
育教師代表。特推會審議之特殊教育課
程,應送課發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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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校長、承辦特殊教育業務
人員、主管及普通班教師每學年至少參
加三小時之特殊育專業知能研習。
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
每年至少參加六小時特殊教育專業知
能在職訓練。
專(兼)任教師助理員每年至少參
加九小時特殊教育專業知能在職訓練。 |
明定相關人員須接受特教研習之時數。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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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