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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104.06.18
預告日期: 104.06.18 ~ 104.07.18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04592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規定。

草案全文:「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jialung97@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容: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車服務及交通費補助申請事宜,依據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條文共十條,其內容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法規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申請程序。(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交通服務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交通服務-交通車服務模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交通服務-交通費補助標準與相關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交通費補助費不予補助原則。(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有違誤情事之處置辦法。(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支應經費來源(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提   案   條   文 說            明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法規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金門縣
 (以下簡稱本縣),就讀金門縣轄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身心障
 礙學生,且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
 學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表
 件,於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公告期間內,向就讀學校申請相關交
 通服務。
明定本辦法適用對象及申請方式。
證明文件包含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第三條 學校應主動通知學生之法定代
 理人依第二條申請交通服務,並確實 
 審查學生實際就學交通狀況及相關證
 明文件。經學校初審後,應於本府規 
 定期限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證明文
 件,報請本府複審;本府並應將複審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學
 校。
明定相關交通服務申請程序。
第四條 前條所稱交通服務包括下列事
 項之一:
 一、交通車接送:接送各階段學生上
   下學。
 二、交通費補助:本府確有困難無法
   提供前款服務或由家長自行接送
   者。
   前項第二款所適用之申請對象僅
 限本縣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之身心障
 礙學生。
一、明定交通服務提供種類與方式。
二、本辦法之交通費補助乃教育部提撥補助款補助本府辦理,其對象為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學生交通補助費,則依教育部頒布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交通車接送
 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教育處身心障礙學生交通
   車或本縣公共車船管理處復康巴
   士負責至指定地點接送。
 二、集中式特教班辦理校外教學,得
   使用交通車接送,學校自有車輛
   由校長核准;本府身心障礙學生
   交通車則需函送本府申請,且車
   輛使用時間不得與該車既定時程
   衝突。
 三、學期中或臨時有交通車接送需求
   者,學校應依學生實際需要,檢
   具該生接送需求事證,報請本府
   核准後,由本府協調車輛接送。
 四、交通車接送時間與行駛路線,於
   每學期開學前,由本府與本縣公
   共車船管理處協調安排後通知各
   校。
明定交通車接送服務提供方式。
第六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交通費補
 助為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二十元,全
 年分六、十二月兩階段申請並發給;
 學期間以實際到校日數計算;寒暑假
 期間返校參與經報本府備查之學校活
 動者,其日數得計入補助日數。
明定交通補助費額度、申請與發放時程及計算方式。
第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已搭乘本縣各類型免費上下學交
   通車。
 二、已領取本縣或其他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發之上下學交通費
   補助。
明定交通補助費不予補助原則。
第八條 本府得不定期查核交通服務執
 行情形,如有下列情事者,得暫
 停或追回已提供之相關交通服務:
 一、搭乘交通車之學生有危害行車安
   全之疑慮者,得暫停提供該生交
   通車接送服務。
 二、所附申請資料有違誤情事,得議
   處相關人員並追回已發給之交通
   補助費。
明定交通服務暫停或追回原則。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
 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明定本辦法之支應經費來源。
  • 交通補助費部份由教育部補助,交通車相關費用由本府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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