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訂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
104.06.18
|
預告日期: |
104.06.18
~
104.07.18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04525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3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jialung97@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
內容: |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條文共八條,其內容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評鑑對象及評鑑次數。(第二條)。
三、明定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之組織及組成代表。(第三條)
四、明定特殊教育評鑑之評鑑內容及公告期程。(第四條)
五、明定評鑑結果之獎勵及追蹤輔導。(第五條)
六、明定評鑑結果之考核。(第六條)
七、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八條)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
提案條文 |
說明 |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
本辦法名稱 |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
評鑑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
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特殊教育辦學成效,依特殊教育法第四
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本縣所屬學校設有特殊教育班
者,每三年至少應接受一次特殊教育評
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以提升特殊教育
服務品質,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 |
明定本辦法評鑑對象及評鑑次數。 |
第三條 為辦理本評鑑,本府應組成評鑑
小組並委託學術單位、其他專業單位或
專家學者為之。
評鑑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 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另
置評鑑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具教育
現場經驗之人員、專家學者及家長團體
代表聘(派)兼之。 |
明定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之組織及組成代表。 |
第四條 評鑑範圍應包含行政資源、課程
與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
現等。
前項範圍之評鑑項目、標準、期程
及辦理方式等實施計畫,由本府於辦理
評鑑前六個月公告。 |
明定特殊教育評鑑之評鑑內容及公告期程 |
第五條 評鑑結果應經評鑑小組召開會議
確認後,由本府公布,對成績優良者,
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 予追蹤輔導。 |
明定評鑑結果之獎勵及追蹤輔導。 |
第六條 本評鑑得結合主管機關校務評鑑
或其他評鑑辦理。
評鑑結果列入主管機關檢視學校校
務經營與輔導、補助學校及其他相關事
項之參考。 |
明定評鑑結果之考核。 |
第七條 本府應編列預算,辦理本評鑑工
作。 |
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