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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104.06.18
預告日期: 104.06.18 ~ 104.07.18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04527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草案全文:「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jialung97@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容: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多元性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精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及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內容共十一條,其內容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適用教育階段。(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特殊教育方案之類別。(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依據及辦理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之內容。(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
    依申請時間內提送本府審查。(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府成立審查小組。(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府可修正或重新申請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
    八條)
九、明定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並應依據教
  學需求,遴聘適當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工作。(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提  案  條    文 說     明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門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金門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轄屬高級中等以下
 之學校。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教育階段。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資格為經金門縣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未能安置於各類特殊
 教育班之特殊教育學生,學校得向本府
 申請特殊教育方案。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方案,指身心障
 礙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第一項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第二項 明定特殊教育方案之類別。
第四條 學校研擬特殊教育方案應依據
 特殊教育學生之能力及需求,採校內、
 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
 術、社區、醫療或社會福利等資源辦
 理。
明定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依據及辦理方式。
第五條  申請特殊教育方案計畫應包含
  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原因說
     明。
 四、實施方式。
 五、執行期間。
  六、經費概算。
 七、人力資源。
 八、預期效益。
明定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之內容。
第六條 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於
 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
 前研擬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呈報本
 府審查。
   若有特殊情況者,得隨時陳報本府
 審查。
明定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依申請時間內提送本府審查。
第七條 本府為辦理本方案,應組成審查小
 組,邀請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等進行審查。
明定本府成立審查小組
第八條 本府召開審查會審議並得依特
 殊教育學生需求,修正或退回重新申請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明定本府可修正或重新申請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第九條 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時,應依
 據教學需求,優先遴聘領有相關合格
 特教教師證書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能證
 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具熱忱者擔任教
 學工作。
明定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並應依據教學需求,遴聘適當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十條  申請學校應依審核結果確實執
 行,執行情形列入本府訪視重點。
   學校應於計劃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其
 成效,並彙整實施成果報本府備查,
 並作為審核未來年度申請計劃之參考。
明定特殊教育方案之檢討成效程序。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 
 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
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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