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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
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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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6.18
~
10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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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04527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jialung97@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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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多元性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特殊教育精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及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內容共十一條,其內容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適用教育階段。(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特殊教育方案之類別。(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依據及辦理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之內容。(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
依申請時間內提送本府審查。(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府成立審查小組。(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府可修正或重新申請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草案第
八條)
九、明定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並應依據教
學需求,遴聘適當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工作。(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之督導與考核。(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之方案所需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
提 案 條 文 |
說 明 |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
法規名稱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門縣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係指金門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轄屬高級中等以下
之學校。 |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教育階段。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資格為經金門縣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未能安置於各類特殊
教育班之特殊教育學生,學校得向本府
申請特殊教育方案。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方案,指身心障
礙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
第一項 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第二項 明定特殊教育方案之類別。 |
第四條 學校研擬特殊教育方案應依據
特殊教育學生之能力及需求,採校內、
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
術、社區、醫療或社會福利等資源辦
理。 |
明定擬具特殊教育方案之依據及辦理方式。 |
第五條 申請特殊教育方案計畫應包含
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原因說
明。
四、實施方式。
五、執行期間。
六、經費概算。
七、人力資源。
八、預期效益。 |
明定特殊教育方案內容應包含之內容。 |
第六條 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於
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
前研擬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計畫呈報本
府審查。
若有特殊情況者,得隨時陳報本府
審查。 |
明定學校應將特殊教育方案提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依申請時間內提送本府審查。 |
第七條 本府為辦理本方案,應組成審查小
組,邀請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等進行審查。 |
明定本府成立審查小組 |
第八條 本府召開審查會審議並得依特
殊教育學生需求,修正或退回重新申請
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
明定本府可修正或重新申請特殊教育方案實施內容與方式。 |
第九條 申請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
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學校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時,應依
據教學需求,優先遴聘領有相關合格
特教教師證書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能證
明且對特殊教育工作具熱忱者擔任教
學工作。 |
明定學校應依本府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並應依據教學需求,遴聘適當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
第十條 申請學校應依審核結果確實執
行,執行情形列入本府訪視重點。
學校應於計劃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檢討其
成效,並彙整實施成果報本府備查,
並作為審核未來年度申請計劃之參考。 |
明定特殊教育方案之檢討成效程序。 |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
編列預算或相關補助款支應。 |
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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