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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
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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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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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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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04591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jialung97@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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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補助本縣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之申請程序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條文共八條,其內容要旨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法規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受補助申請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申請獎助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申請時間及檢附相關資料。(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及申請補助額度。(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獎助相關請款核結事宜。(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核定本辦法所需經費(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金門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草案條文對照表 |
提案條文 |
說明 |
金門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
法規名稱 |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結
合民間團體推動特殊教育,依特殊教
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
說明法規授權依據。 |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經核准立案
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或團
體。 |
明定受補助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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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
相關專業人員之諮詢或研習宣導
活動。
二、辦理本縣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活
動。
三、其他有助推展本縣特殊教育之相
關事項。
前項獎助項目,應以辦理身心障
礙教育優先。 |
明定申請獎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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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本獎助者,檢附下列資料
辦理:
一、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
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
程、時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
之經費概算表。 |
明定申請時間及檢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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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府得邀審查小組,審查前條
申請資料。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申請以二
案為限;每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
明定本府組成審查小組及申請補助額度。 |
第六條 經審查核准給予獎助者,應於
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二十日內,檢具
經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
告及領據,函報本府辦理撥款、核銷
事宜。 |
明定獎助相關請款核結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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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
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
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除得追回
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 |
明定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 |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
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明定核定本辦法所需經費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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