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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訂宅「金門縣一百零四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草案)」乙案。

公告日期: 103.10.27
預告日期: 103.10.27 ~ 103.11.27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008768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金門縣一百零四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草案)」乙案。
二、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新聞紙之日起七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參考(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105;電子郵件:jen@mail.kinmen.gov.tw)。
容:
金門縣一百零四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總說明(草案)
本縣因位於離島,縣民往返臺金之間交通主要仰賴臺金間之航空(輪船)運輸交通工具,由於低收入戶家庭是經濟弱勢戶,而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健康因素,工作無法與正常人競爭,所得偏低,且或需經常赴臺就醫或復健治療,其交通費用造成家庭沈重負擔,本府為減輕弱勢族群對外交通費負擔,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特訂定本辦法。
又以兩岸通航後,通婚人口增多,為應赴大陸地區探親、就醫需要,縣民來往大陸地區非常頻繁,為減輕弱勢族群交通費負擔,將搭乘金門與廈門(或泉州)間之船票納予補貼範圍,兩者在年度補貼額度內可搭配使用。
本實施辦法草案共計十條,法規名稱: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補貼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補貼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補貼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辦法補貼對象競合處理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申請單位及應檢附之表件(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辦法補貼作業流程(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補貼不得重複申請(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經費來源(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期間(草案第十條)。
 
 
 
 

 
 
金門縣一百零四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
條文說明(草案)
條文 條文說明
金門縣一百零四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 明定本辦法之名稱。
第 一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對外交通費負擔,落實對弱勢者照顧,特訂定本辦法。 明定本辦法之目的。
第 二 條  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交通費補貼: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
二、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明定本辦法補貼對象。
第 三 條 本辦法交通費補貼範圍以搭乘臺灣與金門之間航空機票(船票)及金門與廈門(或泉州)之間船票為限,其起迄點應有一方為本縣。 明定本辦法補貼範圍。
第 四 條 補貼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二、中度以下身心障礙者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四千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六千元。
申請臺灣與金門之間航空票價補貼,低收入戶每單次最高補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身心障礙者每單次最高補貼新臺幣一千元。申請臺灣與金門之間船票或金門與廈門(或泉州)間之船票每單次最高補貼新臺幣五百元。
明定本辦法補貼標準。
第 五 條 同時具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身分者可擇優申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同時符合本縣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實施辦法請領資格者,應優先申請學生交通圖書文具補貼,如金額低於本辦法補貼標準者,再依本辦法申請其差額,其差額發給標準,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明定本辦法補貼對象競合處理方式。
第 六 條 符合本辦法補貼對象,應於使用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機(船)票存根聯(遺失者以購票證明替代)。
三、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第一項之申請,得一次或分次提出。但至遲應於本辦法施行期間屆滿之二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明定本辦法申請單位及應檢附之表件。
第 七 條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無訛,當場發給交通費補貼款,並於次月五日前繕造申請人名冊併同申請文件及原始憑證,送本府辦理核銷。 明定本辦法作業流程。
第 八 條  當次交通費已申請政府其他補貼者,除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補貼。 明定本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明定本辦法經費來源。
第 十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
明定本辦法施行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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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