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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103.09.30
預告日期: 103.09.30 ~ 103.10.30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08067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條
文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
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
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chunchinsz@hotmail.com)向本府教育處
陳述。
容:
金門縣為輔導與推動國民教育階段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運作,以利推展特殊教育與處理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依據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三條)
四、特推會的設立與任務內容。(第四條)
五、特推會之組成及任期等相關事宜。 (第五條)
六、特推會的召開與議決等相關事宜。(第六條)
七、特推會決議的執行。(第七條)
八、特推會決議涉及本府業務應報府核處的義務。(第八條)
九、學校備查義務。(第九條)
十、特推會經費來源。(第十條)
十一、學校自訂實施要點依據。(第十一條)
十二、公私立幼兒園之準用。(第十二條)
十三、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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