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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公告日期: 103.09.10
預告日期: 103.09.10 ~ 103.10.10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3007524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l54條第l項。
公告事項:

一、草案全文:「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草案說明表。

二、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5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觀光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432;電予郵件:songa@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草案總說明

因應科技發展,除電視、電影業者外,現階段各項媒體平台如廣播、網路等露出之普遍性與大眾閱聽的便利與可及性,以往的次要媒體平台已逐日成為主要角色。為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並藉由影片行銷本府原訂定「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金門縣文化局主管),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府行法字第 0990078287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十七  條,嗣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府行法字第 10100045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府府行法字第 102009349000 號 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條文。

前揭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以電視、電影業者為對象,重視影片內容需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有關聯性。每案補助原則不超過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四十。其規格需為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之電影片(以下簡稱電影片)、電視連續劇片應有十集以上、短片類、廣告片、外國影片等。顯見該辦法著重於影片製作工程及內容層面等,未能就拍攝工作所需展開之旅宿需求提供實際協助。

本府為就拍攝工作所需展開之旅宿需求提供實際協助,研擬「金門縣補助影視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草案),內容有三大方向:主要補助對象,除電視、電影業者,並擴及廣播、網路等媒體業者;

提供勘景及拍攝期間,到金門拍攝衍生的食、宿、交通等需求,提供經費補助,減少因處離島所增加的旅宿困擾,幫助業者全力投入拍攝工作,以提昇其拍攝品質。再次,為使資源達到充分利用,針對本縣已提供補助者,設定重複申請項目不予補助之規範,期透過多種管道,增益金門觀光的能見度。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十三條,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補助對象及項目。(第三條)

四、明定申請應備文件。(第四條)

五、明定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第五條)

六、明定由審議委員會組成及職務委員代理人機制。(第六條)

七、明定審議委員會審議,就補助項目與金額作成決議,並得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第七條)

八、明定不得申請補助事項。(第八條)

九、明定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第九條)

十、明定應撤銷補助之事由。(第十條)

十一、明定督導考核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補助案結餘款之處理。(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本辦法施行日。(第十三條)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逐條說明

 

 

法規名稱: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訂定本辦法。

明定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

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以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補助項目以到金門拍攝所需之食、宿、交通費用為限。

明定補助對象及項目。

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

二、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

(一)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

(二)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

(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

(四)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

(五)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

(六)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

明定申請應備文件。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由主管單位簽報核定。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經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

明定原則須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小額補助案件(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則由主管單位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以減少會議經費支出。

第六條  本府設「金門縣政府補助影視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條第二款之申請案。

     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觀光處處長兼任,並以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金門縣文化局局長為當然職務委員。並遴聘學者、專家一至四人擔任委員;當然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

明定由審議委員會組成及職務委員代理人機制。

第七條  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依申請案件之性質,就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等事項作成決議;必要時,本府得通知申請人列席會議說明。

明定審議委員會審議,就補助項目與金額作成決議,並得通知申請者列席說明。

第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規(約)情事。

二、申請內容顯未能達成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效益。

三、承攬政府機關有關本補助辦法業務者。

四、與本縣其他補助辦法重複申請項目。

明定不予補助事項。

第九條   申請人備齊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同意補助項目之支出憑證、銀行帳號、領據等函送本府,並據以辦理核銷程序。

前項成果報告應含金門拍攝內容、露出成效分析及客觀、可見之成效記錄。

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明定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第十條  申請人經核准補助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全部或一部,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四年: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二、提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 件有隱匿、虛偽或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三、未依計畫執行、經費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等。

明定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事由。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對補助項目執行所為之督導考核。需本府配合事項應至少於一週前告知,並指派專人為本府聯絡窗口。

明定督導考核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經費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申請人結案後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明定補助案結餘款之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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