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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豬隻離牧獎勵補助辦法

公告日期: 103.08.04
預告日期: 103.08.04 ~ 103.09.04
發文字號: 府建漁字第103006454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豬隻離牧獎勵補助辦法」草案對照表。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修正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門縣政府建設處漁牧科。

(二)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三) 電話:(082)325099

(四) 傳真:(082)320433

電子信箱:bluecar@mail.kinmen.gov.tw

容:

金門縣豬隻離牧獎勵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

 

    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且地處離島,物資供應不足,以往養豬事業維持軍民民生肉品所需,穩定地區農村生活與民生經濟。近年來,政府因政策裁軍,駐軍大減造成消費市場萎縮,且受國際物價上揚影響養殖物資及飼料價格高升,養豬場()飼養成本增加,長期不符成本,加上居民對環境品質意識提升,以及維持地區水源品質,推動離牧工作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

    實施離牧將使環境、空氣、土壤、水質更為清新,對於推動發展觀光事業將有極大助益,亦減少居民糾紛,減少疫病發生,提升民眾居住品質。因此,在政策面上與金門邁向「國際級永續觀光休閒島嶼」,提升整體觀光環境品質施政方針相符,在社會面上減少汙染事件所造成民眾間糾紛並提升整體環境保護品質及公共衛生。

    計畫預計協助完成地區養豬場()30戶辦理離牧,經費需求預計新臺幣8,000萬由縣款自籌,分4年實施。

    為提升養豬場()離牧意願,減少業者固定投資成本損失,擬具「金門縣豬隻離牧獎勵補助辦法」,共七條條文,其重點臚列如下:

 

.本辦法訂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本辦法獎勵離牧補助對象(草案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離牧補助金發放標準。(草案第三條)

.本辦法需全場離牧不得再作畜牧使用,畜舍並須全數拆除。(草案第四條)

.本辦法禁止及違規處理措施。(草案第五條)

.本辦法申請程序另予公告。(草案第六條)

.本辦法實施日期。(草案第七條)

金門縣豬隻離牧獎勵補助辦法(草案)條文說明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養豬場()離牧,維護水源、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訂定目的。

 

第二條     獎勵離牧補助對象應於申請程序公告前一年於金門縣養豬頭數調查具有在養記錄,且至主動申請離牧補償日仍繼續飼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 獎勵離牧補助養豬場()位於自然村專用區、住宅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其境界線外五百公尺之範圍內經本府認定確有離牧必要者。

二、 經本縣水庫管理機關認定為水庫集水區域範圍內者。

三、 經環保機關、鄉()公所認定有嚴重影響環境之虞者。

本辦法獎勵離牧補助對象及離牧區域範圍。

 

第三條      養豬場()離牧獎勵參照養豬設施結構材質及折舊,畜舍及廢水處理拆除獎勵補助金如下:

一、 各種畜舍型式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八百元,畜舍面積最高為二千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 廢水處理設施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但簡易沈澱池處理方式者不予補助。

三、 養豬場()接獲本府拆除畜舍通知自行於2個月內拆除及清除,可並領取廢棄物之清除費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五十元,上限以二千平方公尺計,最高給予清除費新臺幣十萬元。

 

本辦法獎勵離牧補助金發放標準:固定設施補償費用參考農委會87年離牧計畫並折舊辦理(6)

 

第四條      申請獎勵離牧補助養豬場()需全場離牧,並應切結該場土地不得再作畜牧使用,且畜舍須全數拆除方得領取獎勵離牧補助金。

本辦法需全場離牧不得再作畜牧使用,畜舍並須全數拆除。

第五條      經本府獎勵離牧補助者,不得再從事養豬行為或申請養豬畜牧場()之登記或復業,違者將追繳獎勵離牧補助金。

本辦法禁止及違規處理措施。

第六條      本辦法申請程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府另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離牧補助金因來源未確定,因此申請程序及期限、年度經費額度由本府另予公告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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