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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回饋地方實施暫行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
09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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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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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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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099003738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法令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6款第6目及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回饋地方實施暫行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相關電子文件資料請至本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述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五日內向本府建設局陳述,俾供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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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回饋地方實施暫行辦法(草案)總說明 「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將屆滿,急需改制成可運出再利用之模式運作, 俾利解決本縣現況營建工程土石方產出問題,又有關回饋金之發給及運用,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宜以自治條例定之;惟自治條例立法程序較為繁複,在金門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前,有必要先行訂定本辦法實施,特擬定回饋地方實施暫行辦法,以因應辦理是項業務,謹就草案內容重點略述如下: 明定回饋金訂定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明定回饋金適用之範圍。〈草案第二條〉 明定回饋金管理機關。〈草案第三條〉 明定回饋金來源及申請辦法。〈草案第四條〉 明定回饋金申請應附之文件。〈草案第五條〉 明定回饋金適用範圍之認定基準。〈草案第六條〉 明定回饋金核准條件。〈草案第七條〉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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