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3333電子郵件:po85cu26 @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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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原經本府於94年10月25日訂定,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能落實母法維護兒少福利與權益之精神,並切合實務工作所需爰修正本辦法,以符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酌修本法之條次及本自治條例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及「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修訂其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三條)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修訂寄養安置費用收費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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