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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獎勵特定診療科別至烈嶼鄉開業辦法」。
公告日期: |
1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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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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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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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衛醫字第103005563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獎勵特定診療科別至烈嶼鄉開業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日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生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2號;傳真號碼:082-334058;電子郵件:jmhling@tpmail.mohw.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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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鼓勵復健科、小兒科、婦產科、骨科及中醫科等特定科別醫師或醫療機構因執業成本考量,較無意願至烈嶼鄉開業,爰編列預算協助特定科別醫師或醫療機構,裝修執業場所、購置診療設備、藥品等,以增進烈嶼鄉居民就醫便利性,特訂定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共計十一條,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目的。(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申請獎勵資格。(第三條)
(四)規範獎勵之項目及額度。(第四、五條)
(五)明定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第六條)
(六)明定審查獎勵小組及通知方式。(第七條)
(七)受獎勵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列冊管理。(第八條)
(八)規範受獎勵補助之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年限。(第九條)
(九)明定主管機關得進行查核。(第十條)
(十)辦法施行日期及期間。(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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