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9款。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復健科開業醫療機構獎勵辦法」修正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日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生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2號;傳真號碼:082-334058;電子郵件:jmhling@tpmail.mohw.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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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復健科開業醫療機構獎勵辦法」於102年1月11日府行法字第10200042070號令訂定發布,惟因考量復健科專科醫師難覓,且本縣人口結構日益老化(65歲以上人口佔11.27%),亟需就近增設復健醫療機構,爰修正本辦法,將獎勵對象除復健科專科醫師外,增加衛生福利部所定可從事復健治療之專科醫師(神經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型外科專科專任醫師或內科專科醫師具風濕病次專科專任醫師) ,以落實每鄉鎮皆有復健治療機構,就近服務民眾。
本辦法名稱修正為「金門縣獎勵醫療機構開業復健治療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文字酌作修正(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
二、修正獎勵對象(第三條)。
三、修正申請獎勵項目及明定補助之醫療儀器應與復健治療業務相關 (第四條)。
四、明定申請獎勵期間(第六條)。
五、明定受獎勵機構每週執業時數(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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