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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草案條文。

公告日期: 103.06.13
預告日期: 103.06.13 ~ 103.07.13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04937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草案條文如附件。

四、意見交流:對於前開草案條文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公告起十四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5048;電子郵件:jialung97@mail.kinmen.gov.tw)向本府教育處陳述。

容:

為使本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之申請程序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條文共八條,其內容重旨臚列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法規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申請暫緩入學申請對象。(第二條)
三、明定申請暫緩入學申請方式。(第三條)
四、明定申請暫緩入學核定之審酌原則。(第四條)
五、明定參與暫緩入學相關會議之出席人員。(第五條)
六、明定核定暫緩入學之最長年限及相關程序。(第六條)
七、明定核定暫緩入學者,學區學校之相關注意事項。(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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