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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案。

公告日期: 103.05.08
預告日期: 103.05.08 ~ 103.06.08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3004145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經本府於103年1月15日以府行法字第10300049100號令訂定發布並送教育部備查,經教育部檢視第11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之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代理園長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園不經遴選程序聘任為園長。但代理園長及不經遴選程序聘任園長最長以四年為限,期滿應依規定參加遴選。」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6項規定:「其職務代理及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不符,爰修正本條條文。

 

 

 

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任園長得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在原園繼續任職四年。四年期滿依規定參加遴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代理園長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園不經遴選程序聘任為園長。但代理園長及不經遴選程序聘任園長最長以四年為限,期滿應依規定參加遴選。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6項規定:「其職務代理及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不符,爰修正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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