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144條第2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消防局(地址:金門縣金寧鄉頂林路315號;傳真號碼:082-312354;電子郵件:attiggi@gmail.com)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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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授權訂定,主要係因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易致災害發生,爰明定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為使本縣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能在完善有效規劃下進行,避免造成災害發生,爰依據消防法訂定本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全文共十二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及目的。(第一條)
二、申請之事由。(第二條)
三、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主管機關及受理機關。(第三條)
四、申請人之資格限制。(第四條)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第五條)
六、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地點,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六條)
七、田野引火燃燒時間及應遵行事項。(第七條)
八、田野引火燃燒時,應攜帶本府核發之許可書。本府得撤銷、廢止或暫緩其許可之要件。(第八條)
九、申請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第九條)
十、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理。(第十條)
十一、違反本辦法處罰之法源依據。(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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