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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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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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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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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衛保字第103001914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依本府法規審查小組第156次審查會議辦理。
三、草案條文:「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暨總說明(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7日內陳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衛生局參考。(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2號;傳真號碼:(082)334897;電子郵件:jmh1117@tpmail.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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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縣民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辦法業於102年1月9日以府行法字第10200026450號令發布施行,並於102年7月15日以府行法字第10200580230號令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簡化申請文件以符全面免附戶籍謄本規定。
本府鑑於本辦法原僅界定補助施行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之不孕夫妻,經受理申請以來,接獲民眾反應未含括其他人工生殖方法,另因衛生局已申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且居住事實之認定難以釐清,衍生諸如疑義,故擬刪除戶口名簿影本及居住事實檢附文件,藉此鼓勵更多不孕夫妻生育子女,特提出本次修正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補助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補助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或接受其他人工生殖方法者做部分文字修正,並新增人工授精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刪除「且有居住事實」字眼,並因應衛生署更名做部分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新增人工生殖技術費用補助申請表、診斷證明建議記載事項,並刪除戶口名簿、居住事實檢附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新增偽照或冒用申請補助之處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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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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