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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3.03.27
預告日期: 103.03.27 ~ 103.04.27
發文字號: 府建農字第103001917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金門日報後14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72823;電子郵件:farrell@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本縣轄內農民團體所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以下簡稱農民住宿場所),係為供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政機關員工及其親屬使用之住宿設施,非以營利為目的,為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爰擬具「金門縣農民團體設置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草案,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農民住宿場所之管理機關、使用人員及委外經營規範。(草案第二條至第四條)

三、農民住宿場所之建築及消防管理,應符合之相關法令。(草案第五條)

四、農民住宿場所之保險規定。(草案第六條)

五、農民住宿場所之安全管理及健康防護規定。(草案第七條至第八條)

六、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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