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住宅法第七條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金門日報後7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2335;電子郵件:joe524610@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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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應國民住宅興辦需要,本府前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訂定福建省金門縣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乙種,並於民國 84年11月06日以(84)府秘字第26166號令公告實施在案。
行政院民國88年明令暫緩政府興建國宅後,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實施後,近年來政府之住宅政策均轉型為提供住宅補貼,以致中央及部分縣市之「國民住宅基金」亦開始轉為住宅基金,以擴大其服務層面,考量本縣未來興建政策性住宅、提供民眾住宅補貼,同時兼顧國民住宅貸款尚未完全結清仍需辦理各項作業需要,爰參酌「福建省金門縣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內政部「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本辦法計十條,茲將條文內容重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基金之收入來源。(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本基金之存放位置。(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及政策性住宅之定義。(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基金預算、決算之編造,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基金決算有賸餘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生效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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