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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詢輔導辦法」
公告日期: |
1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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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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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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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社字第102005877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二項準用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詢輔導辦法」草案對照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前,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12845;電子郵件:tina000711@yahoo.com.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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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現行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96年8月15日訂定發布,為配合100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現行規定「各級學校」修正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及附表)
三、增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修正,將重大違規學生或特殊行為
學生通知對象及參加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對象,增列「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及附表)
五、針對現行所定附表之課程名稱、重要概念及時數用語予以修正:將核心課程中「偏差行為與協助」修正為「偏差行為、性別平等之協助」。(修正條文第七條及附表)
六、增列對於拒不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情事之通報社政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增列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資源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配合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因未定明通報程序,爰增列「學校應即通報本府」以使環結相扣,原意更為清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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