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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3.01.03
預告日期: 103.01.03 ~ 103.01.18
發文字號: 府財庫字第103000165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修正依據:金門縣縣庫自治條例第三十條。

草案全文:「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意見交流:對前開修正內容有意見者,請於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4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財政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8845;電子郵件:eco302@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於民國90年7月4日以(90)府秘字第9024766號令訂定發布,並於90年7月6日起施行迄今,為配合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縣庫自治條例相關法案修正及實務作業等,並參酌國庫及各縣市作法,爰檢討修正本辦法,以臻完備,俾利業務之執行,現行條文共二十九條,除第一條、第四條未修正外,餘均作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組織自治條例修正財政局為財政處(條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二、配合縣庫自治條例修正縣庫代理機關為縣庫代理銀行,並簡稱為代理銀行(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三、配合實務作業增列、刪除或修正(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四、法規統一用語、酌作文字(標點符號)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五、為應業務需要、法規更完備、簡潔增訂(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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