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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草案)」乙案。
公告日期: |
1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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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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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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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20095624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草案)」乙案。
二、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新聞紙之日起七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參考(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0105;電子郵件:jen@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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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縣因位於離島,縣民往返臺金之間交通主要仰賴臺金間之航空(輪船)運輸交通工具,由於低收入戶家庭是經濟弱勢戶,而身心障礙者因身心健康因素,工作無法與正常人競爭,所得偏低,且或需經常赴臺就醫或復健治療,其交通費用造成家庭沈重負擔,本府為減輕弱勢族群對外交通費負擔,落實對弱勢族群照顧,特訂定本辦法。
又以兩岸通航後,通婚人口增多,為應赴大陸地區探親、就醫需要,縣民來往大陸地區非常頻繁,為減輕弱勢族群交通費負擔,將搭乘金門與廈門(或泉州)間之船票納予補貼範圍,兩者在年度補貼額度內可搭配使用。
本實施辦法草案共計十條,法規名稱: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補貼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補貼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補貼標準(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本辦法補貼對象競合處理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申請單位及應檢附之表件(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辦法補貼作業流程(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補貼不得重複申請(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經費來源(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期間(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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