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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 102.10.29
預告日期: 102.10.29 ~ 102.11.29
發文字號: 府工水字第102009257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1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工務處(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9號2樓;傳真號碼:082-312752;電子郵件:z780426@yahoo.com.tw)參考。

容:

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勘查、履勘等事項及提供其場所,應分別徵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茲因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水利法,於第七十八條之三增訂排水設施範圍內應經許可之使用行為類型,並依排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準用河川區域之收費標準,為符合規費法之規定,並針對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狀況,爰擬具「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總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規費之法源依據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二、規費之種類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許可使用行為所生之規費計有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二種,其中行政規費為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使用規費則限於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行為以外之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費(第二條)。

三、行政規費收費基準

考量申請許可使用行為所造成主管機關行政成本之多寡,分別訂定審查費、勘查費、許可書費收費基準。另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地址變更須換發證照者,免收許可書費(第三條至第五條)。

四、使用規費收費基準

除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採取土石者將另案訂定外,其餘各種許可使用行為收費標準計算方式,依其分為種植植物、施設電塔等管線設施、休閒遊憩設施與纜線附掛及其他使用行為,規定不同之計算方式(第六條)。

五、規費計收方式及繳納時間

每一申請案件不論其申請使用之土地筆數,因其審查及勘查均由管理機關一次審查及勘查,而非分別訂期勘查,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之;許可書費因係按土地筆數核發許可書,故按其所發許可書數計費,許可書應於申請人接獲管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始得核發。另並就使用費徵收期間予以明定。(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六、規費之減免

政府機關或公法人經許可於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施設建造物、大型活動許可使用者或救難演習等行為,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繳納或免收地租或使用費者,得於已繳或免收地租、使用費期間不收取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有地使用費。另並就因災受損時使用費之減免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得減免者為規定(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七、規費之施行日期

自發布日施行(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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