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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公告日期: |
1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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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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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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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2007658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 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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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公立托兒所所長轉換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外,應由具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資格者擔任,其考核、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前項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共十四條,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辦理方式、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人員。(草案第三條)
四、遴選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四條)
五、遴選委員會召集人之產生、及會議之開議與決議所需委員出席之人數。(草案第五條)
六、遴選委員之責任及利益迴避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資格。(草案第七條)
八、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遴選之規範。(草案第八條)
九、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及連任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公立專設幼稚園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其代理園長任期。(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公立幼兒園園長延任及不續任程序,及不續任人員回任教師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及連任規定。(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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