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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1條、第4條條文修正案
公告日期: |
1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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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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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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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2007658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1條、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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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經本府於102年7月15日以府行法字第10200578121號令訂定發布,其第1
條授權依據明定「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惟依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
由直轄市、縣(市)主關機關定之』、『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
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原訂定條文漏列第四
項,爰予修正授權依據為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另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教
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業已更名為「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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