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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辦法」第3條、第4條修條文修正案。
公告日期: |
1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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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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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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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2007658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辦法」第3條、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 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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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辦法經本府於102年7月15日以府行法字第10200544920號令訂定發布,其第3條所稱不利條件幼兒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明定不利條件幼兒身分類別未符,並應訂定其招收之優先順序;另第4條依第3條所定不利條件幼兒身分類別所需繳驗相關證明文件,配合第三條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七款至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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