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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第四、六、九條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2.08.07
預告日期: 102.08.07 ~ 102.09.07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02006134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款第5目規定。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第四、六、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於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文化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1段66號;傳真號碼:082-320431;電子郵件:apamn@mail.kinmen.gov.tw 參考。
容:
本府為行銷本縣優質形象,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並藉由影片行銷本縣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於於99年11月15日以府行法字第09900782870號令訂定發布「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並於101年1月12日以府行法字第10100045010號令修正發布。
一、考量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標準亦應適用於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爰將該二款移至該項本文,並略作文字調整。另為為配合並鼓勵近年新興之微電影,特將其新增置於第三款,其定義參考自文化部101年度電影短片及微電影輔導金實施要點;原條文第六款移至第五款。外國影片欲申請補助者,亦須符合第一項之四款內容,爰於該款新增「符合前四款者」。(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為有效提高影視業者前來金門縣取景拍攝電影片、電視劇等誘因,修正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之補助金比例及上限如下:「修正補助金額每案原則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四十,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上限;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限,全齣電視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上限」,以達實質鼓勵效果。另本條第二項受理期限規範,已於第九條條文修正,故刪除本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為考量行政作業上之需要,爰於本條一項增訂受理期限。並依年度預算編列額度受理補助,並免造成申請案件積累至下一年度作業之困擾,於當年度預算用罄時,即不再受理補助案之申請,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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