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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一百零二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2.01.04
預告日期: 102.01.05 ~ 102.02.05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02000225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訂定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4款。
訂定內容:「金門縣一百零二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對於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義,請於刊登新聞紙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府陳述意見或電洽:
承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國教課)。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
    話:082-325630
承 辦 人:莊佳宇
容:
本縣地處離島地區,對外交通不便,往來各地所需交通費用昂貴,對需經常往來臺金及其他各地之學生,造成沈重之經濟負擔,亦阻礙學生前往外埠各地觀摩學習之機會,爰訂定本辦法以補助縣籍學生及來金就讀學生購置航空及船舶票券,另為慮及年幼未經常使用航空或船舶之學生需求,將補助範圍擴及於圖書文具之購置,以實質嘉惠學生並鼓勵學生勤勉向學。又配合預算經費係逐年編列、審議,爰冠以實施年度,名為「金門縣一百零二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
金門縣一百零二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共計九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係配合本案預算經費為逐年編列、審議,爰冠以實施年度。(法規名稱)
二、明定本辦法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三、明定本辦法補貼對象,並將公費生納入補助對象。(第二條)
四、明定交通圖書券補助額度及發給時間。(第三條)
五、明定交通圖書補貼以發給交通圖書券方式為之,受補貼之對象得持交通圖書券折抵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第四條)
六、明定交通圖書券申請及核撥程序。因考量申請人申請時須至戶政事務所申  請十日內戶籍謄本,深感不便,為符便民之旨,除初次申請者應備戶籍謄本文件外,再次申請者僅攜帶戶口名簿供核對即可,惟如無戶口名簿可供檢核,則須檢附戶籍謄本;符合申請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之前一年度年所得證明(一百零一學年度下學期請檢附一百年度年所得證明,一百零二學年度上學期請檢附一百零一年度年所得證明)。(第五條)
七、明定使用人如因遺失或毀損交通圖書券,不得申請補發;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因故辦理退票、退貨時,應主動向交通運輸公司或特約商索取退票、退貨證明,憑證明向本府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退票或退貨證明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均不再補發。(第六條)
八、明定本府為處理票價補貼及圖書文具購置之作業,得與交通運輸公司及本縣圖書文具商訂定契約。(第七條)
九、明定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第八條)
十、明定本辦法施行期間。(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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