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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

公告日期: 101.12.04
預告日期: 101.12.05 ~ 102.01.05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1009569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容: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以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本辦法共六條,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類別。(草案第三條)
四、    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及證明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    招生宣導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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