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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
公告日期: |
10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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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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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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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1009569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門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 三、草案全文:「金門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草案說明表。 四、意見交流:任何人如對前開訂定內容有意見,請刊登金門縣政府公報後30日內,將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金門縣政府教育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號碼:082-324457;電子郵件:a885d082@mail.kinmen.gov.tw)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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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辦法,以提昇幼兒教育品質。 本辦法共六條,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之幼兒類別。(草案第三條) 四、 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及證明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 招生宣導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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